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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2/27 9:27:28 瀏覽:4645次
致:浙江三力士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錦天城”)接受浙江三力士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錦天城律師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股東大會),錦天城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三力士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錦天城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